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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试题(十四)

卷面总分:0分 答题时间:分钟 试卷题量:0题

一、多选题 (共30题,共0分)
1.

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即可破案。

2.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得使用警械。

3.

对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进行讯问。

4.

执行搜查情况紧急时,侦查人员可以少于 2 人。

5.

视听资料不属于证据的种类之一。

6.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 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 县继续作案。

7.

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

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执行。

9.

抢劫罪在法律上有数额的限制,行为人只实施抢劫行为,未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

10.

年满 14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11.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12.

由外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后移交我局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对象, 可以继续采取继续盘问措施并重新计算留置时间。

13.

继续盘问人员在继续盘问期限内被刑事拘留的,可以视为自动升格变更强制措施,因此不需要在《继续盘问通知书》上签署宣布释放决定的时间和姓名。

14.

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可以聘请不具有律师资格的近亲属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15.

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同一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16.

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医学知识的人或组织进行鉴定所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刑事诉讼的鉴定结论使用。

17.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应当在执行以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

18.

李某因涉嫌贩毒于 11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 那么应当在 11 月 23 日办理呈请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

19.

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 11 月 20 日被刑事拘留, 并延长至七日, 根据我局有关规定, 对该李申报劳动教养应在期满前四日将案卷材料报有关单位审核。

20.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

21.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侦查机关批准。

22.

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23.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

24.

对犯罪嫌疑人作鉴定的时间都不要计入办案期限。

25.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写《立案决定书》。

26.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应当制作 《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 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

27.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28.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9.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7 日。

30.

对拘留后没有在 24 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 应当在 《讯问笔录》 中注明原因。

答题卡(剩余 32 道题)
一、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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