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军事设施秘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对军事设施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措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考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进行。()(《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
各级应当对公民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述和记述,必须经过批准。()(第二十条)
在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六条)
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实行军民合用的,需经批准。()(《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八条)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划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的的前提下,兼顾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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