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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习题及答案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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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20 13:03:12

试卷部分试题预览

多选题

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B、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 C、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 D、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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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AB 本案考核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甲追求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具体不一致,阻却了甲对丙的死亡承担故意罪责,故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而对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按照法定符合说,尽管具体不一致但在法定范围内一致,不影响罪责的承担,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故选项A、B正确。

    多选题

    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 万元中的 9 万元交给甲,其余6 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 万元,使银行遭受800 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的受贿数额是 9 万元
  • B、 .乙的受贿数额是 15 万元
  • C、 .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D、 .对于甲、乙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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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BCD 《刑法》第385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是受贿罪。 甲指使乙向丙单位所要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罪中的索贿,同时,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犯罪金额应该是两人所得金额之和,而非是各自的实际所得金额,因此,A项说法错误, B 项说法正确。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 条第 2 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同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题干可知,甲乙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索贿后实施的行为, 在索贿的时候并没有明确给出是为了该违法行为而索贿,因此,这两个违法行为分别构成犯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CD说法正确,应选。

    多选题

    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 B、 .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 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 C、 .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 当成立自首
  • D、 .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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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AD 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A 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可以成立自首, 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 A项错误。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B项中乙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罪可以成立自首,故B 项正确。 C 项属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C项正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 D 项错误。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项,故A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多选题

    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 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B、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 C、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 罚
  • D、 .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 剩余刑期低于 10 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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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ABC 《刑法》第 81 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据此可知,特殊情况的假释不是经过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而是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由此,A的说法错误。第85 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86 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可知,假释考验期满,认定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是不再执行。由此,B 的说法错误。第 86 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71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可知,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而非是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由此, C的说法错误,当选。第81 条第 2 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于暴力性犯罪,如果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 10 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D的说法本身是正确的,不当选。本题是选非题,正确答案是ABC.

    多选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

  • A、 .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
  • B、 . 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 C、 .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恐怖组织所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 D、 .丁系歌舞厅老板,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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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CD 本题考核包庇罪。《刑法》第 307 条第 2 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项中甲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而非包庇罪。 因此,A 项错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第 2 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B 项中的乙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包庇罪。因此, B项错误。《刑法》第 310 条第 1 款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项中丙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构成包庇罪。因此, C项正确。《刑法》第 362 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 D项中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多选题

    甲向乙行贿五万元, 乙收下后顺手藏于自家沙发垫下,匆忙外出办事。 当晚,丙潜入乙家盗走该五万元。事后查明,该现金全部为假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用假币行贿,其行为成立行贿罪未遂,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 B、 .丙的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财产,不构成盗窃罪
  • C、 .乙虽然收受假币,但其行为仍构成受贿罪
  • D、 .丙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占有权,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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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CD 本题考核行贿罪、受贿罪和盗窃罪。用假币行贿的,对“行贿人”不能以行贿罪论,因为假币不具有使用价值,而“行贿人”完全是在利用欺骗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对“行贿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 A 项错误。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财物”为假币的,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C项正确。 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违禁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而刑法并没有规定盗窃假币罪这一罪名,故盗窃假币的,可以构成盗窃罪。 B 项说法错误, D项正确。

    多选题

    甲、乙均为吸毒人员,且关系密切。乙因买不到毒品,多次让甲将自己吸食的毒品转让几克给乙,甲每次均以购买价转让毒品给乙,未从中牟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贩卖毒品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 B、 .贩卖毒品罪以获利为要件,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 C、 .甲属于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故不成立贩卖毒品罪
  • D、 .甲只是帮助乙吸食毒品,《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故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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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ABCD 根据刑法理论,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毒品;客观要件——贩卖行为;主观要件——故意;主体——一般主体。其中的“贩卖”是指在境内非法转手倒卖或者销售自行制造的毒品。贩卖毒品罪不是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实行了倒卖和销售的行为,即可以构成该罪,由此A 的说法错误。贩卖毒品罪也不以获利为要件,B 的说法错误。甲以购买价格转让毒品,实际上是倒卖,因此成立贩卖毒品罪,的说法错误。虽然《刑法》没有将吸食毒品规定为犯罪,但是这并不影响甲贩卖毒品罪的成立。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 ABCD.

    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A、 .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 4 人死亡
  • B、 .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 6 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 2000 万元的机械, 6 名工人由此遇难
  • C、 .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D、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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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ABD 《刑法》第 136 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因此,A项中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 134 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 B 项中,乙应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C项中属于防卫过当,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法院已经认定丙存在过失,那么丙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 292 条第 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D项中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非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多选题

    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X 地掩埋。 10 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X 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 地转移至 Y 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 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 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 .交通肇事罪
  • B、 .侵占罪
  • C、 .信用卡诈骗罪
  • D、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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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ACD 《刑法》第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甲醉酒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同时将行人乙撞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A 项说法正确,应选。《刑法》第19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本案中甲用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用乙的名义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 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 余元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 条规定中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的情况,因此,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此处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甲同时也可以构成诈骗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多选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 B、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C、 .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 D、 .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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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答案: BCD 甲雇乙杀丙,甲、乙构成“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杀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A 的说法正确,不当选。同时,题干中说乙对丙的住宅进行爆炸,但是该住宅的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因此,该爆炸行为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不以爆炸罪论处,应该属于以爆炸的方式进行杀人的行为,因此,依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认定为爆炸罪。因此,D项说法错误,应该选。乙本想杀害丙,结果把丙的妻子丁杀死,属于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因丙对象与丁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因此,乙无论结果把丙杀死了还是把丁杀死了,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又因甲乙是共犯,因此,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因此,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BC的说法错误,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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