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未遂)。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1)构成。 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 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渝城有限责任公司因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错误的?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个趋势?()
正确答案: C 【考点】刑事审判模式 【解析】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式诉讼模式,是指法官( 陪审团 ) 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实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两种审判模式之间具有相互对立性,但二战以后,两种审判模式出现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定吸收的发展趋势。 我国,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表现强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实行了重大改革,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因素,但仍然保留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框架。2012 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对抗式庭审改革方向取得一些新的进展。如进一步强化辩护职能,改革辩护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请回避权以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能够在法庭上就定罪、量刑问题实行辩论; 完善证据制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同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强化审判中心职能,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增设公诉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程序 ; 解决审判实际需要,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上述审判程序制度的改革都是控、辩式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C项当选。四个选项中除 C项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革的表述不准确外, A、B、D项都是我国刑事审判控辩式改革的内容,所以,准确选项为 C项。
案情: 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点拦路抢劫赵某的财物,当晚19点55分,洪某到达了现场,但没有发现蓝某,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于是,洪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凶器,击打赵某的后脑部,导致赵某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蓝某此时到达了现场,与洪某一并从赵某身上和提包中找出价值2万余元的财物。随后,蓝某先离开了现场,洪某以为赵某已经死亡,便将赵某扔到附近的水库,导致赵某溺死(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洪某逃至乙市,化名在某保险公司做保险代理。 2016年9月,洪某被保险公司辞退后回到甲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洪某打算从事个体经营。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从A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但由于经营不善而亏损。为了归还贷款,洪某想租车用于质押骗取他人借款。洪某从B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钱某那里得知,所有的汽车都装有GPS系统,如果租车人没有按时归还,B公司就会根据GPS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洪某心想,即使自己欺骗了B公司,租期届满时B公司也会将汽车收回,因而不会有财产损失。于是,洪某于2017年3月12日以真实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从B公司租了一辆奥迪车,约定租车一周,并在租车时交付了租金。租到车后,洪某伪造了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与购车发票,找到C小货公司借款50万元,孙某信以为真,将奥迪车留在公司(但没有办理质押手续),借给洪某50万元。洪某归还了A银行的30万元贷款本息,一周后,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车辆,便GPS定位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开回。孙某发现自己上当后报警。 公安机关以洪某犯诈骗罪为由在网上通緝洪某。洪某看到通缉后,得知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自己1995年的犯罪事实,便找到甲市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请白某向公安局领导说情,并给白某5万元现金,白某向公安局副局长李某说情时,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同时从白某处打听到洪某的藏身之地。随后,李某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洪某。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对C小贷公司的诈骗事实,但否认自己对B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没有交待1995年的犯罪事实,但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并且检举了黄某与程某的一起犯罪事实。 洪某主动交代的另一起犯罪事实是:2016年10月5日,洪某潜入某机关办公室,发现办公桌内有一个装有现金的信封,便将信封和现金一起盗走。次日,洪某取出信封中的现金(共8000元)时,意外发现信封里还有一张背面写着密码的银行卡。于是,洪某就对其妻青某说:“我捡了一张银行卡,你到商场给自己买点衣服去吧!”青某没有去商场购买衣服,而是用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里取出了4万元现金,但没有将此真相告诉洪某。 洪某检举的犯罪事实,是其与程某喝酒时由酒后的程某透露出来的:黄某雇请程某伤害黄某的前妻周某,声称只要将周某手臂砍成轻伤就行,程某表示同意,黄某预付给程某10万元,并许诺事成后再给20万元。程某跟踪到周某后,威胁周某说:“有人雇我杀你,如果你给我40万元,我就不杀你了,否则我就杀了你。”周某说:“你不要骗我,我才不相信呢!”程某为了从黄某那里再得到20万元,于是拿出水果刀砍向周某的手臂。周某以为程某真的杀害自己,情急之下用手臂抵挡,程某手中的水果刀正好划伤了周某手臂(构成轻伤)。周某因患白血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程某不知道周某患有白血病,但黄某知道。 程某后来向黄某索要约定的20万元时,黄某说“我只要你砍成轻伤你却把人砍死了,所以20万元就不给了”。程某恼羞成怒将黄某打成重伤。洪某主动交代的事实与检举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讯问,洪某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年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虽然知道该犯罪事实,但一直未发觉犯罪嫌疑人)。 问题:请按案情描述顺序分析各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与法定量刑情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陈述理由:如就罪行的性质、犯罪形态等存在争议,请说明相关争议观点及其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正确答案: 一、洪某、蓝某抢劫一案 (一)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数罪并罚。 1.洪某对被害人赵某实施暴力压制反抗,劫取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洪某以杀人手段劫取财物后,误认为被害人赵某已经死亡而实施“抛尸”导致赵某淹死的行为,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对此应如何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1)观点1: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该观点主张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进行整体评价,洪某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后的毁尸灭迹行为并不异常,没有中断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洪某的暴力抢劫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洪某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2)观点2: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该观点主张严格恪守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前后两个行为分割来看,洪某的第一个暴力抢劫行为客观上未造成死亡结果,但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重伤与抢劫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洪某实施第二个“抛尸”行为时,已经不存在对赵某进行暴力伤害的故意,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 3.对于抢劫的犯罪事实,洪某成立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洪某因涉嫌诈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了自己1995年的抢劫罪,虽然公安机关知道该犯罪事实,但一直未发觉犯罪嫌疑人。洪某属于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成立特别自首。对此特别自首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就追诉时效而言: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说明公安机关对此已立案侦查,而洪某逃避侦查(逃至乙市),属于诉讼时效延长的情形,对洪某的追诉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仍可追诉。 (二)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 1.洪某、蓝某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主观上,洪某、蓝某具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两人有共同的抢劫行为。蓝某与洪某共谋抢劫,洪某使用暴力压制赵某反抗劫取财物,蓝某打探赵某行踪,并实施取财行为。因此,两人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2.对于赵某的死亡,蓝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据上述对洪某“抛尸”行为认定的不同观点,对蓝某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也有两种不同观点: (1)观点1: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 按前述观点1,赵某的死亡与共同抢劫行为有因果关系,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2)观点2: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 按前述观点2,赵某的死亡与共同抢劫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系洪某过失导致赵某死亡,蓝某不需要为洪某的过失行为承担责任。经鉴定赵某在死亡前头部受重伤,重伤与共同抢劫行为有因果关系,蓝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3.就追诉时效而言: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蓝某不存在导致追诉时效中断和延长的情况,案发时已经超过20年追诉时效,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洪某和蓝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洪某和蓝某有实施共同抢劫行为的意思联络,且实施了共同抢劫的行为,两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由于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蓝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所以,具体而言,二人在抢劫罪(致人死亡)或者抢劫罪(致人重伤)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洪某租车后质押骗取借款案 1.洪某骗取A银行贷款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既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1)洪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而骗取贷款,存在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但其目的为经营,而且主观上想归还贷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洪某虽然主观上有骗取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但由于洪某及时归还贷款,所以不属于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或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2.洪某租用B公司汽车用于质押的行为(两种观点):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观点1: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洪某与B公司签订租车协议,隐瞒自己不予归还的事实,骗取B公司交付所租的车辆。B公司虽然可以根据GPS定位强行将汽车收回,但这不能否认洪某的非法占有目的,洪某具有排除B公司对车辆占有,而且利用车辆进行质押贷款的目的,换言之,洪某对车辆不仅有排除意思,也有利用的意思,因此洪某有非法占有目的。洪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观点2: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被害人具有财产损失。洪某明知B公司可以定位将汽车取回,不会有财产损失,因此,洪某只有利用车辆进行质押贷款的目的,而没有排除B公司对车辆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说,洪某仅有利用的意思,而无排除的意思,因此,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且,B公司发现洪某没有归还车辆,便GPS定位找到车辆,并将车辆开回,B公司并无财产损失。因此,洪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下列选项中对证据的客观性的理解准确的有()。
下列选项中,依法不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形是:( )
“法律仅仅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有,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有。”关于该段话,下列说法准确的是:()。
案情: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A 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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